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
它是指的是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
和社会政治意义,并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认识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也可以这么讲 但是在排除方面,也就是,因此他是跟这个年龄连在一起
这个责任能力跟年龄连在一起
因此只要达到这个年龄那么人们会说,他就已经具有了这个能力。
所以在刑事责任能力一方面主要考查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
它的根据主要就是根据年龄、 疾病还有身体状态
我们国家刑法的话有规定 除了这个年龄以外,比如说不满14岁
那么就这个不存在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认为说在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它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除此之外,除了年龄那些
规定以外我们国家的话呢还有比如说对于这个疾病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的话呢有一个要对他加以保护的关系
还有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有的时候清醒、
有的时候不清醒 他在清醒的时候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就是
程度,精神病的程度,他有精神病但是还没有到那么严重的程度。
指的是这种情况,所以我们 国家的话呢要注意,就是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间
大家要注意就是精神病人是包括了由于疾病原因和生理原因产生的精神病诊断结果
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间或者说我们以后
在发展过程中间要不要把由于疾病原因和生理原理分开来考虑,
这个可以考虑,这个可以以后根据我们国家的这个
科学,啊尤其是医学啊这个
研究的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来加以考虑 但是今天来讲呢我们是把它合在一起考虑的
这个跟世界卫生组织对精神病的定义也是一致的
所以我们讲精神病的话 是即讲由于疾病原因又讲由于生理原因产生的
精神病诊断结果,那么在医学上就是一种我们要注意这个、 这个
这个它的意义,就是精神病的意义,它有医学上的意义,又有刑法学上的意义
在医学上就是由于人体的脑功能紊乱而导致的在感知、 思维、
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的 这种现象,在刑法学上的话呢这是一种排除行为责任能力的因素,因此我们要看的是
我们现在是从刑法学角度来研究这个精神病的时候 我们就要看他有没有,以及
这种精神病状态能不能具有排除刑事责任能力的这个
功能,所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看
我们可以看到在刑法上我们讲的精神病的概念是一个以医学精神病理学为基础的
法学概念,精神病的医学基础保证不能宣告一位
没有或者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精神病症状的人为精神病人 而精神病的法学基础
保证了不能把所有具有精神病症状的人都宣告为刑法上的精神病人
所以这两个要注意的话呢,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和两个方面的基础
那么这个
精神病呢它是一种很复杂的病症,对人的责任能力的影响 也非常复杂,他可能是完全丧失
这个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可能是减弱,也可能是,意识丧失 所以呢在
刑法中间,在司法实践中间 就需要查清楚所以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有规定
他对这个精神病人的鉴定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并且要注意, 在认定的时候要采用医学和法学相结合的标准
要两个方面都肯定,都作出肯定的结论才能够认定他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医学鉴定的话指的是说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态
是否适合于接受法律规范。
他能不能认知,能不能接受改造?
当时的话他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在认识自己的行为
和他的意义以及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面实施的
啊,他的这个医学鉴定 他有没有达到这种病状的状态。
法院的判断的话就是说你的这个精神病是不是已经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
使得
从而使得法律的规范在行为人的动机过程中间有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对他进行
这个,适用刑罚是不是有意义? 所以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就
是判断是否属于精神病,并且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 这要结合具体案件,啊,轻微
智力低下人对于抢劫行为可以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但是对复杂的经济犯罪和环境犯罪就可能不具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要根据这个不同的
这个案件要求来看待,
当然我们也可以,也要注意,这里面呢还要结合刑法的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考虑中间有没有认识错误的问题呀,他有,有些人的话 是没有精神病,但是他可能的确发生了认识错误的问题
所以这个要统一的来考察 在
醉酒状态下面,就是在生理状态下面有可能是由于这个
自己的一些行为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
比如说醉酒,醉酒就是通过使人麻醉或者是
兴奋而减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各种方法
这个醉酒这个词目前来讲在现在法学意义上来讲
指的的含义是这种通过麻醉或者是兴奋
而减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各种方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说它是包括吸毒
在我们国家当然在字面含义上醉酒
这个词它的用法,我们现在在中文中间
好像很难找到这么一个词是同时包括 这个醉酒和吸毒的产生的这种
心醉神迷的这种状态就像英文中间的intoxication
这个词那样,英文中间有这个词 它可以同时包含,但是在中文中间我们好像还没有。
所以现在来讲的这个醉酒,我们国家讲的这个醉酒, 它指的的是这种方法而不是仅仅是指
的是酒精,那样子的说法的话就有点太 这个狭窄了,当然我们要寻找,
看看能不能找出一个词更好的在法律中间来表述
这种状态,醉酒和精神病呢,醉酒他不是精神病
但是醉酒的确能够使人意识减弱甚至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是我们要注意醉酒是行为人自己造成的 如果是被这个强迫灌醉,那当然是另外一种情况
跟这个我们所说的醉酒犯罪这种情况是不一样的。
所以行为人呢 在醉酒状态下一般是应当对在
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任,所以刑法的话有明确的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从常识上来讲也很容易理解,
否则的话,这就故意犯罪分子提供一个十分方便的 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你要犯罪了就拿着一瓶酒一干
就可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了?这个漏洞也未免太大了。
原因自由行为呢,是跟此,由此
相联系,一个本来是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
通过故意或者过失的创设,这种状态是他创设出来的
使自己处于无责能力的状态,并且利用这种状态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这个情况
因此我们国家已经有这个案件了
这个的话呢,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过的一个彭崧,他因为服食摇头丸
以后的话呢,药性发作,然后的话呢就拿刀把他 同屋居住的人给捅死了。
在辩护的时候 他说,他自己什么也不知道了
因为他服食了这个摇头丸 所以这种情况,因此我们说
在刑法理论上,我们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就是他造成他的这个
犯罪的这个行为,在原因上面是已经给
这个得到了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的
覆盖 也就是说是处在这么一种无责任能力状态下 来实施的这种行为。
但是这种行为呢,就是造成这个原因呢 是他自己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所以对这种原因自由行为,它在这个
处理上面,在刑法上面呢是有一些争论的
总的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整个案件呢,它是由 两个部分的行为组成的。
一个是创设 无责任能力的行为,属于原因阶段,另外一个是利用这种 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属于结果阶段。
因为是在 结果阶段,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已经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因此,怎么样解决这种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呢 就在刑法理论中间就得到了关注
它的处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例外模式,一种是行为构成模式 人们提出了这两种这个观点
用例外模式就是它把原因阶段和结果阶段分离 说喝酒是喝酒,杀人是杀人。
所以他 坚持行为人在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的时候,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因此杀人的时候,因此根据这种
模式的话呢,它只看你杀人的时候他有没刑事责任,有没有这个 责任能力。
因此行为人在状态,醉酒 状态下,也就是说在没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对自己实施的
行为呢,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一种例外,它也认为说这种 行为应该追究,但是它认为说这个时候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一种例外
行为构成模式呢,是把原因阶段和结果阶段合起来看成一个行为的整体
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够仅仅指醉酒状态下的行为 而且还包括先前的醉酒行为,不仅是先前的
醉酒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了符合行为构成的结果 而且是这种先前的醉酒行为有罪责的
也就是说,应当受是要谴责的,完成了行为构成
你就是明明,你知道嘛你喝了酒,你喝了酒知道自己会醉酒 然后去干那种事情。
你在喝酒 这种明明知道的情况下,还要去干,因此是有罪责的 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例外模式不能坚持罪责原则,所以行为构成
模式呢在实践中间就得到了采用。
我们国家也是采用 这种观点。
在彭崧案件中间就指出来 正是彭崧的自愿吸毒行为,使其限于
神志异常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
所以法院说,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
在盲聋哑状态下,盲聋哑人,在盲聋哑
状态下所实施的这个行为,刑法的话呢是规定 是可以重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主要的话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因为他们有严重的生理缺陷,因此在接受社会的教育的时候呢,就会受到限制
所以对他们对是非的辨别力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他们的犯罪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宽恕
但是他们不是,这些人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呢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 他们对他们的这个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 是跟我们前面讲的这个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点点不一样
在根据上面是有一点点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