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预防理论代表人物是李斯特,
因为他讲的最清楚,李斯特也是一个德国的刑法学家,那么在
特殊预防中间也是分两个部分来说明的。
在消极的特殊预防部分
他讲的是要阻遏具体行为人重新犯罪,保护
社会免收犯罪人的继续的进一步的侵害,
当然了,你偷了东西,你打了人杀了人,把你关起来
把你关起来或者说对他适用刑罚以后 那么具体行为人就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他就再也偷不着啦,
再也打不着了,再也杀不着了,因此这是一种很消极的特殊预防,使他不能够继续犯罪。
第二,是积极的特殊预防,把他关起来以后
不仅仅是使他从此和社会隔离而是
要对具体的行为人进行积极的教育
使他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使他认识到自己做
过去的那个所作所为的错误性因此对他重新进行 社会化,使他复归社会从新回到社会。
通过这样子的办法来阻止他重新犯罪而不是重新
而不是永远的把他和社会加以隔离。
因此这种积极的特殊预防被认为说是非常人道
非常有人性的,因此对于这个特殊预防理论
是在刑法理论中间的
近代的一个最重要的发展,那么它的 贡献呢,是在社会学方面,它证明了
刑法的任务是公正的,是要保护个人和 社会,并且它是要帮助行为人,不是要
把这个行为人赶出社会给他盖上耻辱的烙印。
而是要让他重新 和社会融为一体,因为你在在这之前
你在社会上的所作所为是为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那么通过刑罚给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你进行重新教育,重新社会化就是把他
社会化的含义是说把他进行重新教育,使他
知道社会,在社会中间作为一个人所需要遵循的规范。
因此能够在社会中间和其他人和睦相处。
因此在法社会学方面 特殊预防理论是有很大贡献的。
在刑法 的基本理论方面因此它丰富了刑罚的执行种类和方法。
也就是过去来讲在这个绝对理论的状态下面
那就是给你痛苦,因此不仅给你关起来,而且还要给你带上手铐脚镣。
并且要让你住在很糟糕的居住环境中间, 让你感受到特别大的痛苦,那是
绝对理论中间所支持的。
但是在特殊预防理论中间呢,那就不了。
在执行的过程中间要让你学习,当然 在我们国家要求他进行劳动,
在劳动过程中间学习生产 的技能,有了生产的技能将来可以工作,你就
有了在社会中间生存的这个条件啊。
所以对他进行改造的方式 这样子以来就变成刑罚的执行方式,就是对他进行改
造的方式,那么这些种类和方法那就变得很多了。
在我们国家和全世界在这个领域中间都发展出了很多
你看有思想教育,有文化教育,有生产技能的教育,有道德品质的教育,等等等等。
这些教育有一系列的手段,然后,这样子以来呢,对于刑罚的种类就要进行
全面的改革,那就要看看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样的思想就能够提出来了。
并且对它进行改造 的考虑就要在刑罚种类的设定中间加以考虑。
由此,就可以避免报应原则在实践中的无效果,他根本就不考虑。
有没有改造效果,而现在要考虑改造他的效果。
因此特殊预防理论的贡献是很大的。
当然对特殊预防理论也有一些批评,它的对
它的批评,最重要的,第一点跟这个对一般预防理论的 怀疑和批评是一样的,它没有为刑罚提供限制。
它本身内部是没有提供限制的,因此人们就举这个例子
是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像那种
赌博惯犯,他赌博是上瘾的, 他赌的数量也不是特别大,
但是构成犯罪了,那么按法律规定关他两年就可以了,你
可不可以说我们要把这个家伙一直关到说他把毒瘾
戒掉为止才放他出去呢,那就有点太长了。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对于刑罚提供限制的问题在特殊预防理论中间就没有。
因此的话呢,它就还是有问题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它是把人作为工具,我们刚才在前面也提到了。
是通过对这个人进行惩罚的时候,不是要
适用的对象仍然是这个人,而没有指向到他的行为。
这一点强调是有不够的地方,所以这些
在现代的特殊预防理论中间的这个怀疑和批评仍然是存 在的。
因此刑法理论中间对此还是有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另外还有对那种不需要重新社会化的人怎么办?这点应对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些人是不可能,不会再去
犯了,就是在,比如说交通肇事啊, 或者是过失犯罪啊的那种情况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你把他抓起来,
一审那么他都已经知道厉害了,那么
你说还需要对他进行加以关押来长期改造吗,他已经以后就不敢了,那是不是可以就
不对他进行惩罚呢,所以按照特殊预防理论来讲, 对这样子的问题的回答是比较困难的,当然我们要注意
对于这样子的问题实际上的话是应该和一般预防理论结合起来回答 的话就会比较容易一些。
因为什么呢,怕别人有模仿。
所以你不需要重新社会化,但是对你进行 特殊预防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到考虑到
一个是你自己是不是有彻底的认识,另外一个别人对此会不会有
模仿的可能性,所以这两者之间是需要 加以观察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