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上看,我们可以看到,
这个,在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的结构和内容, 它有结构,但是它也有内容。
在结构方面是包含了 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但是在内容上面呢,是包含了,主要是包含了行为与结果及其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这是法律的要求。
刑法,我国刑法第16条有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也就是说, "不能预见"呢,指的就是缺乏意识因素;"不能抗拒"呢,指的就是缺乏 意志因素。
所以这个结构和这个内容 对于说明行为人的行为责任,那是很重要的。
这个判断,我们刚才已经说了,主观心理状态的话呢是行为人自己内心的。
因此,对他的行为的进行判断,
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呢?我们应该通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结果有关的
全部活动和情节来进行。
那么,因此主观心理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讲是 主观的。
但是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呢,是可以认识的 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要注意这个辩证关系。
所以,确定行为的属性就需要查清楚
各个情节尤其结果,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状态
主观心理态度,也需要查清行为人对各个情节尤其是对结果的态度。
那么在这里面呢,我们就可以看到,对于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 其实就是对于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
那么在法律规定中间呢,有一些是描述性特征的。
啊,比如说,这个交通肇事啊,
啊,你开的车子有没有故障, 啊,等等,前面是不是红灯。
啊,这些东西呢,你 有没有感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判断行为人对这种东西 的话有没有感知。
因此,对于这一描述性特征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行为人感知的状态是什么。
还有一些的话呢,是属于规范性特征。
对于规范性特征,比如说造谣诽谤,
啊,造谣诽谤的话呢,虽然造谣诽谤这种东西是人们对于
这个行为人所说的那些事实不符合事实
所说的那些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 从而给被害人
啊,造成名誉上损失的那么一种状态,一种评价。
啊,那么对于这种,这个 特征,我们也可以考察。
对于行为人, 你说了没有,你说了什么什么话没有,那么这个话
你说的这个话,和真实的情况之间
是不是存在着距离,或者说符合或者不符合这种情况。
你知道不知道。
啊,所以通过这种,这些事实的整体的 判断,因此我们对于规范性特征,也可以
得出正确的结论,对查明这些特征有关的基础性事实,
你感知没有,啊,以及对表明应受指控行为的意义的情节,
你感知没有,来判断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 以及所造成的结果,是抱有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
比如说,在这个案件中间,
被告人章浩,这个人是个经理啦,他为了 弥补经营损失,居然就想要采用这个绑架勒索,
啊,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的这个这个办法,
来弄点钱弥补这个亏空,结果呢,他就让这个酒店
的服务员王敏,参与了这个绑架行为。
那王敏呢,她不知道,这个老板 真正的目的是为了要
用这个绑架勒索的办法来弥补经营亏损。
就以为说,这个真的是有人 欠债不还,所以就把这个被害人的孩子吴迪
给从学校骗出来以后,关在酒店的储藏室里面。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间呢,我们就可以看到,我们就要看到,那么王敏
她有没有绑架的故意,也就是,去这个勒索钱财的这个
故意呢?我们完全可以看到,没有。
因为她对于 把吴迪从学校骗出来关在酒店储藏室中间这件事情的意义 她并不完全清楚。
可是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吴迪 被关,是由于王敏的行为。
因此,王敏对于吴迪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把这个吴迪非法拘禁起来,这件事情,这个这个王敏 她是清楚的。
因此,王敏呢 就有了非法拘禁的故意,虽然我们可以说,她没有绑架的故意。
所以,在这个判断过程中间,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王敏,
对于关吴迪 的这件事情要导致的那个
结果,也就是绑架勒索知道不知道, 啊,意思你知道不知道,你想不想干。
在这个案件中间我们可以看到,王敏不知道,因此可以很清楚的说,她 对没有这方面的这个意识,
也没有这方面的意志,但是她是有这个非法拘禁的故意的。
啊,所以在整个的 主观心理状态中间,很重要的一个要素那就是结果。
在这个结果中间,对结果的态度 会影响到整个心理状态的
额,形式和内容。
啊,在这个方面呢,在刑法的发展过程中间,
形成了两大派别:一派就是所谓的认识主义,它强调的是意识因素,
也就是以行为人是不是认识行为尤其是结果作为区分不同罪过的主要标准。
那么这一派观点目前来讲,还是在英美刑法中间采纳的。
另外一派呢,是希望主义, 强调的是意志因素,以行为人对结果是否抱着
希望的态度作为区分不同罪过的主要标准,那么这一派 主要是被大陆法系的刑法所采纳的。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刑法第14条啊 是有这个有规定,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而在这个过失中间也是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所以,很清楚 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呢采取的是的是希望主义,也就是更加强调意志方面。
他想干什么,这个方面的 规定。
我们国家采取的在这个理论中间所采的立场我们可以看到。
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中间, 在意识方面就是知道什么。
知道,你知道不知道。
这个方面呢,我们一共是有,我们愿意说是两个半,
啊,两种半形式,一种是有认识,一种是无认识,
啊,这个有认识,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有认识;无认识,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
和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 而没有预见,预见就是认识。
所以,这个有认识和无认识本来是很清楚的。
但是呢,我们国家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只有在一个条款中间规定,
因此,它在总则中间没有规定,只是在分则中间有一个条款规定,就是第
219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知",应知,你应当知道,这是一种
我们可以看到,应知呢,是一种推定的认识,那么现在来讲呢,在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的认为说应知是有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啊,这是由于这个 立法技术的使用而产生的一种 特殊的这个说法。
因此我们说, 我们是两种半,有认识、 无认识还有推定认识的这个情况。
在意志方面呢,我们国家很清楚的是四种, 啊,所以这个四种呢,第一种是希望,也就是积极地、
有目的地追求, 对这个结果积极地、 有目的地追求,要让它发生。
第二种,是放任,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
不管,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这个要小心。
啊,它是指的是无所谓,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
但是对于不发生来讲,它没有依仗,它没有没有这个 认识,去制止,没有,就是不管。
疏忽,是粗心大意, 松懈麻痹,所以,因此呢
而没有预见本来是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轻信,是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的行为, 的这种行为。
所以,这四种情况是在我国刑法的这个 主观心理状态中间是有明确的要求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是这个主要的话呢 是根据这个我们国家主要是根据意志方面的这个特征,
来把犯罪划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对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
是犯罪故意;对结果持根本否认态度的,是犯罪过失。
所以,这点的话要特别清楚。
当然,在考察或者思考 这个意识和意志之间的这个关系的时候, 我们要注意,这不是一个数学游戏,
它们两者之间,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绝不可能是随意排列的,不可能。
它们两者之间呢,两种心理要素之间是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也就是行为人在意识中间,没有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那在意志因素中间,绝不可能表现为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意识状态。
不知道就不可能是希望。
所以这个的话呢,要注意它们两者之间是有这个 互相依存互相制约这个关系。
我国刑法 对罪过中间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这个关系的这个规定,
应该认识到,它是和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相一致的, 并且,是和犯罪和刑罚的规律相一致的。
这个,因此意志和意识 意识和意志的关系问题,是需要
很好的加以理解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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