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需要来讨论一下犯罪客观方面的
概念和特征;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相似的概念; 还有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的犯罪分类。
这些方面,是我们 将要来进行讨论的重要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呢,是 犯罪过程中间很重要的一个部分,所以我们在这个方面的学习,
应该要,细致一些。
犯罪客观方面, 它跟犯罪客体呢有着紧密的关系,犯罪客体
说明犯罪侵害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而犯罪客观方面说明犯罪客体在什么条件下, 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这些就很细致的、 很准确的,
把犯罪的构成的 细致的要件、 要素,表现出来了。
所以,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共同组成了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
因为它是 构成犯罪的重要的要素,所以它必须由刑法
来加以规定,但是,当然我们在这个地方说的, 客观方面讲的就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上所需要的条件。
除此之外,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需要,需要构成什么样的条件,以及在主体方面有什么条件。
那是在下一步,我们还要接着来研究的。
但是这一部分,应该要先一点一点的, 先说明。
那么在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呢,我们要注意到,
它指的是,犯罪客观方面指的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具备的条件呢,在刑法中间 说的、
点明的,它只能够说出,最,再写出来 刑法条文中间写出来的时候呢,它只能写出那些最基本的、
足以说明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这些客观要素。
这些客观要素呢,在说什么是最基本的时候,
你要根据不同的,对犯罪的说明 的需要,来,来安排。
我们可以看到,最基本的呢,就是每一个犯罪中间, 每一种犯罪构成都必需的呢,我们称之为必要要件
也就是说,这些要件呢,在犯罪中间 是都能够,都都都必须要具有的。
所以我们这些,呃,部分呢,我们称之为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可以,简短的,把它称之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只要大家的呢,要记住,我们这边所说的这个行为结果,都是指的是
会造成危害的,要使构成犯罪所需要的这些要素。
因此我们说,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注意到,有一些要素是在特定的犯罪中间,
是需要的,它不是,它不在每一个犯罪构成中间都予以说明。
啊,但是呢,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说 它不是,呃,各种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
但是,呃,在这一点上,我们自己不要把自己搞糊涂了,
因为,任何一个犯罪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特定的方法。
啊,来实施的。
因此, 不可能,超越时空发生犯罪。
所以在这个要点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刑法 对于某些犯罪,它的时间、 地点、 方法、
手段没有做特殊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说这些犯罪, 可以超时空发生,啊。
所以这点呢,我们要特别注意。
啊,但是呢,刑法中间是可以通过这些手段,
这些要素,通过这些,呃,要件, 来对特定的犯罪予以限定。
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发生。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要件呢,就是有犯罪的时间、 地点、
方法啊,或者说这个,呃,这些,这些要件在刑法第340条,
这个,呃,非法捕捞罪,中间的话呢,就已经有了。
我们可以 看到,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
这是地点,禁渔期,这是时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这是这个使用方法, 啊,捕捞水产品,这个情节严重的。
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这个法律中间, 啊,有这些特定的这个规定,
因此,我们当然也可以说,如果在一些地方, 它不是这个禁渔区、
不是禁渔期, 那么你进行捕捞,这个是合法的,啊,或者说不受 刑事追究的,啊。
所以在这些有特定的,
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面,那么这些要素,就是构成特定犯罪的必要要件的。
啊,所以在这个地方的话呢,这个辩证关系,
大家应该要特别注意,要注意到的话呢,有特殊的时间、 地点的要求的。
那么,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到
今天来讲,啊,在我们国家,我们要看到的话呢,这个我们国家对客观方面的描述,
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啊,是,它已经不再是纯客观的说明了, 因为在我们讲什么叫危害行为的时候,
啊,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危害行为在中国刑法学界,现在已经 普遍同意,它就指的是要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
这个心理态度是要表现出来的,啊,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以这是一种,已经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
虽然我们在这个地方, 强调的,或者说要首先看到的, 是它在客观方面的这些表现。
这个要点, 我们要注意到,啊,那么强调这个要点呢,是为了把这些无意识的行为予以排除。
无意识的行为,跟刑法没有关系。
啊,或者说我们刑法不以处罚,不以禁止, 也没办法禁止。
啊,你看最典型的,这个主要的这个无意识
的行为呢,是有这么三大类:一类是无意识的动作或者言论, 啊,通常所说的睡梦中的行为,也就是梦游
的行为,或者说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面的举动。
这些东西呢,都不是他的意识能够支配。
呃,或者说在他的意识支配下面行为的。
啊,那么 第二类是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啊,比如说司机遭歹徒袭击,被击昏以后,致使汽车失控 撞死行人的这种情况。
啊,另外还有在人潮汹涌的情况下推搡, 造成的这个推搡,啊,这种情况是,
最前面这个人掉到江里面是由于后面这个人的挤压造成的,
可是后面这个人的挤压呢,是由于再后面的 大量的人群的推拥造成的,所以你不可以
说前面这个人掉到江里面去啊,是由后面这个人把他推下去的。
啊,这样子说,在客观描述上是可以的,但是呢 在刑法作为客观方面的行为来讲,它是不能够成立的。
它是无意识的行为。
第三类, 是行为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
比如说,银行职员被抢劫犯捆绑, 而眼睁睁的看着现金被抢劫,无法报警,
那这个也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看到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比如说这个银行职员呢,他不是被抢劫犯
啊,所捆绑,而是在抢劫犯的这个枪口下面威胁他。
啊,说:"交出钥匙,说出密码。
"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追究这个银行职员的
刑事责任,啊,这个的话呢是,或者说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者追究他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这- 个的话呢,是可以讨论的。
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过我们可以看到,在
这种情况下呢,人们往往会使用另外一种,这个 呃,法律方面的理由,就是说他交出的钱
啊,比如说的话呢,是和他的生命啊,来相比, 金钱和生命来相比,我们完全可以说生命,生命的话呢,是最大的。
啊,为了保住生命,那么的话呢,牺牲一点钱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很巨大的数量呢?
所以在这个关系中间我们就,或者是说他有没有失职的情况
等等这些讨论,那就是另外的了。
所以,但是如果是在不能抗拒的原因 的状态下不能履行义务的,那这个不能够算是有意识的行为。
它应该属于无意识的行为被排除。
所以这个问题的话是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背后的。
但是基本的要点还是清楚的,那么第二个方面我们要注意到的是
在这个犯罪的客观方面
在做行为构成的描述的时候是有两种,
一种的话是描述性的行为构成特征,另外一种是规范性的行为特征。
那么描述性的行为构成特征的话呢, 都是人们通过感官能够感知的。
比如说人比如说汽车 比如说交通工具,比如说财产
等等这些,我们是可以通过这个 感官能够感知的。
而规范性呢则要进行一定的评价。
那么在 刑法对于客观方面描述的时候
那是可能采用两种行为构成特征的方法来进行描述的。
但是总的来讲我们应该看到
就是犯罪过程中间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必须要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是刑法分则中间没有规定的,那不能够算。
一定是要有这个刑法分则中间所具有的。
因此我们讲这个客观方面的这个 特点的时候要注意它是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比如说
抢劫行为、 贪污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等等。
因此我们来看一下
这个案例,这个案子的话呢,是很有名的,发生在杭州的。
胡某,他把自己的轿车进行改装,然后在
杭州市区之内开起赛车来了。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间就把 这个过路的行人谭某给撞翻了。
在撞翻了以后呢,胡斌立刻就拨打120急救电话
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可是最后谭某还是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那么在这个判断过程中间,因此我们在这个判断中间
在属性方面的判断的时候,那么就需要当时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
很争论很激烈的,就是胡斌的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呢?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属性的讨论方面
人们需要来对它进行考察的
最后,认定胡斌的行为是
符合犯罪构成的,那么也必须要说他是符合 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还是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必须要指明。
不可以笼统说这是一种有危害的行为就完了,不可以。
或者说那样子是不够的,在这个犯罪 的客观方面是没有说清楚,如果仅仅是
说半截话,那是没有说清楚的。
那么在 另外一个案件中间我们可以看到,这也是一个很有名的案件,是孙伟铭的案件。
那么他在这个 买了轿车以后没有取得驾驶
证的情况下,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并且还醉酒驾车, 那么在这次在他最后出事的这一次呢,
他是先大量饮酒以后 然后在一个路口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另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尾部。
但是这次撞击,这个案件之所以很有名
是因为说最高法院在这件案件中间做了一个决定
它说,最高法院说他已经先撞击了另外一辆比亚迪轿车的尾部,
这次撞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然后只不过是孙伟铭他撞击以后他立刻就跑了。
随后,超速驾驶, 然后呢由于在醉酒的状态下,所以呢,
他越过道路中间的黄色双黄线,
和对面车道的车发生严重的碰撞。
所以在这个时候如何来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是
过失的交通肇事,还是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是案件的重点,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不仅是属性的判断,而且在这个属性
的判断中间,我们还会注意到这个属性的判断会引入
主观方面的因素的考虑。
来判断说你是交通肇事,那么就是过失,我主张你是 过失那么就是交通肇事,你要是故意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个 分析和这个说明对于这个
犯罪客观方面的说明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间 最高法院认为说你前面已经有了一次
撞击他人汽车尾部的行为以后,
那么他孙伟铭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
是不能够掌控好这个汽车了。
所以因此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种 对于这种醉酒驾车很严格的很严厉的态度,因此认定
孙伟铭的行为是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所以这个呢话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这个案件的整个事实的情况。
要注意完整的判断,在时间、 地点方面
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也是一个很有名的案例,这发生在深圳。
那么梁丽是一个机场清洁工,她在打扫卫生的时候捡到一个
以为是乘客扔掉的很重的纸箱。
原来以为是人家不要的电池,后来才知道 说里面居然有十多公斤的黄金首饰,价值好几百万。
在这个过程中间警方
对她对梁丽进行追究的时候是以盗窃罪 把梁丽加以逮捕。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看到在 这个梁丽这个案件中间呢,我们可以看到根据监控录像,
我们可以看到梁丽是在事主离开纸箱33秒以后
把这个纸箱捡走的,不过要注意,33秒听着时间好像很短,因为它是以秒计的。
但是不要忘记了,那是在机场,是在人很密集的地方,
并且她是在一个垃圾箱旁边 把这个纸箱给捡走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此在人已经把 离开那个地方33秒以后在垃圾箱旁边
捡到的这个东西我们可不可以说梁丽就是盗窃呢? 所以这个时间和这个地点对于说明梁丽
的行为是不是去秘密窃取他人东西是有重要意义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时间、 地点对于说明
一个行为的性质在犯罪客观方面 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哪一个条文
的特性和要件,那么这个说明这个时间、 地点
是有意义的,虽然在盗窃罪中间并没有时间地点的要求。
但是在具体认定案件的时候,在说明这个案件属于 刑法所规定的哪一个条文的时候那是有重要意义的。
[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