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来谈一谈对于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的认识错误。
也就是对于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的认识错误
也可以称之为排除犯罪构成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一种情形的认识不正确,
从而以为自己可以
实施一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他以为他自己可以,实际上的话呢他是在犯罪。
那么这个呢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
早期认识上错误呢被
分为法定行为的错误和法的错误。
法定行为就是法律,刑法中间所规定的这个
刑法中间所规定的这个具体的
危害行为的认识错误。
和法的错误呢讲的是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这个事情做了以后是对
还是错,你把错的当成对的,把对的当成错的,
这种认识错误,因此的话呢在法定行为的认识错误叫做Tatirrtum,
法的错误呢叫做Rechtsirrtum,
当然在这个地方啊,这个 是作为想进一步研究的
朋友和同学可以给与关注。
但是早期它是这个样子。
后来又发展成事实上的错误和法律上的错误。
那么只有法定行为或者事实上错误可以排除故意, 但是也有可能构成过失。
法的错误或者法律上错误呢是不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 因为什么呢?法的效力不因行为人是否认识而改变。
所以早期它这个说法, 早期的话呢它这个对错,错,
对于正确的这个认识错误呢,这个说法呢,也有点含糊,
它这个正确中间呢也包含了一点法律的,
就是这个概念不是很纯粹。这个概念。所以在这个地方的话呢我们要
注意一下。那么不同体系中间呢
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不同的特点。在四要件中间,
它就一直有不应当认识到刑事违法性的主张。
所以它在这个地方把刑事违法性呢实际上
是跟对于对错问题,对于法律
认识上错误, 对错都混着一起讲,
这是刑事违法性这个概念呢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混合的概念。那么在双层此体系中间呢,
英美刑法中间也使用严格责任来排除在特定犯罪中间提出认识错误抗辩的可能性。
那么也就是说,他们说在这种情况下,
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具有传统刑法所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对于法律啊,实施的,在法律中间规定的,
实施某种行为或者造成某种结果
这个要点,根据严格责任
不再考虑说你认识不认识这个问题。
所以这个是英美法系的一个
特殊的做法,但在大陆法系,我们在我们国家刑法中间不采纳
这种观点。那么在进一步的发展中间,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法律上认识错误
就进一步分化。法律上错误呢也就是说
你交通肇事必须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盗窃罪只有拿走属于他人的物品才能构成犯罪,盗窃罪如果拿的是自己的物品不能够算是犯罪。
对吧?所以这样子以来呢这个交通管理法规
是属于刑法中间规定呢还是属于刑法之外规定的?
这个的话呢就有了区别。
所以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间早期的区别就变成有关规范是处在刑法之内还是刑法之外,
法律上的错误就被区分为刑法之内的法律错误或者刑法之外的法律错误。
刑法之内的不影响刑事责任,刑法之外的那是跟事实上错误要同样处理。
但是呢,慢慢的人们又发现说这种说法恐怕不对。
因为一件物品是不是属于他人
当然的话呢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啊,他是由这个物权加以规定的。
可是呢你这么规定了以后呢它是算刑法之外呢, 还是算刑法之内呢?
它是,你在使用盗窃的时候呢
它不就成了刑法中间的一个法律概念吗?所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看到,
就,一个规定呢是规定刑法之内还是刑法之外,经常的话呢iii。
因此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先是要采用刑法之内刑法之外这种区分
就经常容易产生混淆,所以罪责原则就很难坚持。
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间,人们发现它不应该按照
这个法律的规定,规定没规定这个角度来讲,
而是发现说你的这种规定
法律的这个错误是不是可以避免。作为这个标准来
使用。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面禁止性错误的概念就提出来了
由此产生的这个允许性行为构成的认识错误。
这个禁止性错误呢就是指行为人尽管已经认识了所有
的法定行为的情节但是还是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不具有违法性,
或者不是错误。他去拿人家东西,
他知道,啊,我拿的是
别人的手机,是别人手机,但是他以为自己是可以的。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帮别人收着,
别人的话以为别人落下的,帮别人收着,
或者说认为说别人欠他的钱
啊因此的话呢他可以拿人家手机作为一个抵押物,
啊来对抗,别人的这个债等等,这种情况。
所以在在理论上面我们就可以看到
这种认识在不同的体系中间都有,
比如说在四要件体系中间,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
啊,也就是说在罪与非罪界限认识错误的意义上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
这个客体的认识错误呢因为它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中间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在里面,所以我们应该把它分解,
如果全部的,不加区别的混在一起,那使用一个混合的概念呢就说不清楚问题。
啊,因此我们看到把这个罪与非罪界限这个部分
从认识错误中间的话呢也要单独的分出来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
它是属于一种禁止性错误。比如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在集资,
但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允许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
这种情况。
啊,都是属于这个禁止性错误的范畴。
那么禁止性错误以构成犯罪情节认识性错误的区别,
啊,它对法定行为的情节
没有认识错误,而是对行为的整体的对错性质
有认识错误。这件事情整个来讲,
他对具体的你去做了什么事情他没有认识错误。所以呢对于
构成行为的一个事实根据或者一个规范根据没有认识错误,
啊,没有认识清楚,没有认识清楚,就只能是对
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集资案件,因为有规定,可以做,
就是对构成犯罪的情节认识错误,以为自己就可以做,
是禁止性错误。所以我们在这个地方的话呢
要注意,那因此在实践中间,认识这一点对实践来讲的话呢是变得
会比较容易,在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时候会比较容易。
你集资,凭什么,他会说,有规定,规定拿来
看看,所以呢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对于
构成犯罪的情形呢认识错误,以为说有这个规定,
这个规定是什么呢,是他们乡政府,比如说做的一个规定,那有法律效力吗?
可不可以根据这个来进行集资呢?
或者说村里面自己做的一个决定,或者说他公司自己做的一个决定,
可以吗?以为自己可以做,就是没有,没有这个什么规定的。
集资,啊,大家都这么做了,
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为说自己就可以做了
是禁止性错误。它的处理原则我们要看到
就是这种错误现在来讲啊,对于这个研究现代刑法学研究,
对这个禁止性错误的处理原则
目前形成的
处理原则就是根据它是可以避免
还是不可以避免,可以避免的,不排除故意,
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或罪责上是具有较弱的犯罪意识或者较弱的
应当受到谴责的这种属性的。不可避免的就不应当受到
刑事处罚。
所以这个根据它为什么是这个样子呢,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们用的办法的话呢是
排除故意的。采用的是一种故意理论。
那么不知违法性的,也就是不知道这件事对错的,可以排除故意。
如果过失,不受惩罚的,
那么久无罪,就在具体的案件,比如说盗窃,你如果是过失,拿错的,那是无罪的。
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 以后, 这个刑法理论中间发展起来的是罪责理论。
也就是违法性意识不是故意的条件,不是完整的罪责所必须的,
不关心法律,不关系的原因并不重要,
无论行为人能不能避免禁止性错误都不会影响故意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能够避免其错误, 就能够对其进行刑事惩罚,虽然可以从轻惩罚。
所以这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呢我们当然可以看到这种说法的话呢在,都是有一些漏洞。
那么限制性的进一步的发展话呢就是限制性的故意理论,
就是自己,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呢就是他提出的这种限制性的
故意理论的话呢就是iii主张啊在法盲,他完全不知道法律,或者说敌视法律的人,
在这里面的话呢就例外了。你不可以说那些敌视法律的人说我知道你的法律,
那就是反对你的法律的,他根本就不知道,完全就对你的法律的话呢完全是采取蔑视的态度。
所以呢最新的发展是限制性罪责理论,
这个目前来讲呢,影响,理论界中间影响最大。
因为呢在法制高度发达的时代你, 你这个禁止性规定啊,多的说连法律教授们都记不清楚。
没有办法一一记清楚。
但是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
要坚持法制怎么办?还是要有一种给人们一种内在的动力,
人们要努力去认识各种
规定,也就是说我们第一要鼓励人们去认识,同时也要承认,
对法律规范啊的确可能存在的无法认识的情况。没有办法认识的情况。
所以这个呢被称之为有限的罪责。
在这个惩罚,谴责性方面我们要注意到它是有限的罪责。
所以在罪责理论基础上,排除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错误的刑事责任,
利用从轻处罚来处理比较轻微以及不需要适用
形式惩罚的禁止性错误是比较恰当的。所以这种做法的话呢是比较
合适的。所以判断禁止性错误是不是具有可避免性的条件
我们要看到,就是所本来他有没有机会
他有没有机会去思考或者询问自己, 啊,说我要做的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
在有机会的时候呢,行为人是否完全不去查明真相, 或者不进行充分的努力,
因此呢,可以在预防的观点上来看,只能认为说排除责任
是不正当和不合理的。要鼓励他去认识,
所以只有他尽了足够努力的情况下,他的禁止性错误才适合, 不可以避免的。
因此对于禁止性错误的种类,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禁止性存在的认识错误,
因此有这个所谓的,直接的或者抽象的禁止性错误,
这种做法的话呢就是他就没有根据,
直接的,不是以某种依托,啊,
比如说来自日本的访问者,他来中国以后, 他那个古生物化石,说这不是文物,
古生物化石怎么会是文物呢?他认为说不是文物因此我就可以带。
他没有根据,没有一种依托,法律上面的根据, 啊,所以呢这是一种禁止性错误。
他不知道。
事实上, 我们已经说过了,古生物化石在我们国家的五保文华中间有一个特殊的贵的规定,
很特殊。古生物化石在我们国家的话呢是
可以作为文物
来同样保护的,在我们国家的文物法中间有专门的规定。
但是日本的访问者他在携带出境的时候,
他不这么说,在他的抗辩理由中间,
他就干脆的说认为说没有,那么
对于间接的或者具体的禁止性错误呢
也被称为是引起性认识错误呢,他的对于正当化根据的存在或者显现
才能说,因此呢他去
墓园里面,公墓,墓地中间
有卖这个埋葬的这个墓位, 坟墓的位置,它是出卖
这个墓位,那么你出卖一个墓位要多少钱这个要经过物价局来核对价格,
然后呢他以为说经过物价局核对价格以后,
自己就可以使用增值更名等方式,也就是让人们可以转卖,
转卖以后的话呢可以加价,这种东西,他以为说说经过物价局核对价格以后呢他就可以这么干,
他说,你去追究他这个责任的时候,
那么他的说法啊就是,啊,物价局批准啦,
所以这个呢,
就是他对于正当化根据的存在和界限有认识错误。
物价局批准了,但是仅仅是这个墓穴
的价格,但是这个转卖,这种东西从而使之成为一种 像股票,可以投资一样的这个东西,
那是还要经过其他部门的批准的。
所以他对自己行为的允许性认识错误就产生了。
允许性行为构成的认识错误就是对
排除违法性根据的认识错误。比如说
关于,官员在对外交往中接收这个贵重礼品,
人家来,送我们东西,我们去也送人家东西,因此他以为说这个是
啊,根据习惯,习惯是一种正当化理由啊,
啊,他以为根据这个习惯是允许的,
所以他对这个排除违法性根据的认识的错误, 为什么呢?你拿了以后,这个东西它是必须交公的。
所以,和这个
禁止性错误的区别,有这个,排除正当化根据和排除故意 或者是罪责的这个情况。
那么他在这个处理原则上和事实上认识错误是一样的,
但是发生根据是不一样的。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要注意,
他的发生根据不一样,假想防卫的情况,啊,某甲在晚上
把一个从自己家门口过的
这个人,打伤了,他以为那家伙是想进来偷东西,
只不过的话呢,事实上呢这个,是一个新来的巡逻员,
他只是把这个门牌号码给搞错了, 到某甲家前面来啊,仅仅是想看一下,
说这个门牌号码是多少,结果他以为人家是小偷,
所以这个是假想防卫,他以为人家要攻击他,
积极避险,的假想的这个情况,他以为在森林里面
被蛇咬了,以为自己的话呢是中了毒了,
所以就,因此他说我要积极避险我要救我的命,因此呢就跑到停车场去把人家车给撬了,
去要赶快到医院去,要去看病, 结果去了以后才知道说这一带根本就没有毒蛇,
啊,所以他的发生根据是不一样的。
因此对这个允许行行为构成的认识错误我们要注意
加以区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
今天在我们国家,这个
对于认识上错误的这种不同的种类
还处在发展过程中间, 一个国家的刑法和刑法学对于认识错误种类和理论的采纳
是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
并且会受到行为人以及刑法所处的具体地域、时代以及跟它紧密相连的道德
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我们国家的中国刑法学的,
处在发展过程中间,它的认识错误的理论也处在发展过程中间。
不过无论如何发展我们要注意到, 各国的情况是有可能不同的。
因此我们举这么一个很有名的,这个是在国际上很有名的这个例子。
这个被英国的摩根案件,
啊,这个摩根这个家伙,
啊说,跟他的喝酒的这些朋友们
说,啊,说自己的妻子 很喜欢的话呢在这个发生关系的时候呢受虐待,
然后呢 她越喊说不,她越在那叫,
越是表现说她的这个兴奋, 所以他的这个朋友们这群狐朋狗友,啊,就跟这他一块回家了,
然后这个使用暴力把他的妻子的话呢
和他妻子的话呢发生关系,然后呢在审判的时候
他们的这些被告当然就说了他们都已经iii,他说,丈夫告诉我,
说这个妻子的话呢虽然是流泪但是是同意的。
英国上议院居然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 认为说被欺骗的这些被告人原则上可以获得一个出于善意的
认识错误的辩护,那这个决定的话呢在全世界
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很明显,在这个决定中间呢他
的错误在于说她的丈夫 啊根据这个英国上议院也就是他们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
是可以决定他老婆和谁发生性行为的。
这怎么可能呢?在任何一个 国家的法律中间的话都是不可以的。
然后他再说其他的被欺骗的被告人的话呢是可以的话呢去
获得这个辩护的。所以这种做法
和这样子的对于认识错误的决定在我们国家是肯定不可以的。
是不可能给予被告人这种辩护理由的。
所以我们要注意,啊,对于这个
认识错误的原理, 原则的采纳要注意有
这个不同国家,不同道德标准,不同社会情况
的这个差别。啊不能够盲目的采纳
一些国外的所谓的先进的这些原理原则,
我们还是要注意和我们国家的情况 要紧密相连,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