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刑方面, 呃,我们应该注意到,这是一种主要的刑罚方法。
所以一般来讲呢,只能适用一种。
是吧?也就是说,如果是有 呃,在判决的时候,当一个罪犯他犯了好几个罪。
那么在判决的时候呢,是,呃,有可能是一个罪
判处的是这个一种主刑,呃,另外一个罪判处的是另外一种主刑的话,
那么两个罪之间,就有一个,呃,合并的问题,两个刑罚。
啊,两个,两种刑罚,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就有一个合并的问题,
啊,所以,在,呃,这个刑罚方法中间,只能适用一个。
啊,那么不剥夺自由的,在这个主刑中间呢,有一,一共的话呢,有三个 方面是需要考查的。
一个是不剥夺自由的刑罚,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讲只有一种: 是管制;啊,剥夺自由的刑罚呢,有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三种; 剥夺生命的刑罚有一种,是死刑。
啊,所以这是我们国家,目前的这个情况。
那么,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间
最轻的一种主刑,只能对较轻的犯罪人适用。
啊,它是由这个指啊,这个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
不实行关押是一个重点,啊,它的特点,跟其他的刑罚手段。
啊,是可以很清楚的、 很轻松的加以区别的。
啊,但是呢,不实行关押,但是呢,又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 一种刑罚方法。
它的优点呢,是对犯罪人不剥夺自由。
所以呢,这个犯罪较轻的罪犯就可以不入监狱, 啊或者是其他执行场所。
啊,这样子一来就避免了 和其他严重罪犯接触,而感染其他恶习的这个机会。
要不然的话呢,在监狱里面, 稍微管,这个这个,管的不小心的话,那么其他这个轻的罪犯
跟严重的罪犯两个混在一起。
那么轻的罪犯就容易受到这个严重罪犯的这个 呃,影响。
啊,所以这样子一来,就失去改造的意义了。
另外还有一个,还有一点呢,我们要注意到,就是说犯罪人 , 因为他没有入监,没有,不实行关押。
没有进入监狱,所以他可以参加劳动。
参加劳动呢,他是应该同工同酬。
啊,所以在公安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下,他也可以得到改造。
那么通过劳动又可以获取正当的报酬,这样子一来呢,他的家庭生活 就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啊。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管制的事迹, 它是有一系列的,很这个人道的考虑的。
所以,管制的特点,这样子一来呢,是有 三个特点。
第一有期限;第二限制自由,但是不 关押;另外呢,它是这个 强制执行的。
所以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时候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啊,管制的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为什么呢?啊,因为,先行羁押的, 他丧失自由,而管制呢,他是,呃,不剥夺自由的。
啊,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啊,管制期满以后,执行机关要向本人或者是他的 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啊,它的限制呢,现在来讲,是可以
啊,这个这个,颁布,在宣布这个管制的同时, 同时宣布禁止令。
也就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他在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啊,接触特定的人。
啊,这个要根据这个这个法院的判决。
啊,来来来实施啊。
那么管制犯应当遵守以下的一些规定: 啊,这些遵守这个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啊; 啊,其中有特别重要的是,这个这个,要注意,他是要这个报告自己的
活动情况;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那是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也就是说,他虽然没有丧失自由,但是呢,他 大的范围,啊,你要是出,这个这个,离开
这个,呃,对他监管的这个区域,那他是需要报告的。
啊,另外关于会客的规定,啊,也是需要这个遵守的。
啊,也就是说,有关的要进行会客的时候,尤其是比如说新闻记者啊等之类的。
啊,这个的话呢,是要经过批准的。
所以,呃,但是 管制,在,呃,管制期间劳动的, 啊,那么是应当同工同酬。
也就是说,他可以劳动,能够获得应有的、 正当的报酬。
啊,所以,这点的话呢,是要给予特别的这个注意。
啊,不能够因为人家是管制了,那么就干活也不给钱了,这是不可以的。
啊,管制的强制性,就是对现在来讲,在我们国家。
啊,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啊, 这个社区矫正呢, 是我们国家,这个,刑法修正案八中间,新加的规定,承认的。
啊,那么在这个,呃, 根据这个社区矫正呢,啊,是由专门的
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这个社区内。
啊,在判决、 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促进他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
啊,所以它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那么,在这个,管制犯呢,在管制期间违反禁止 从事特定活动,啊,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 特定人的规定的,那是由,要由这个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处罚的。
所以这个的话呢,是有这个 国家的强制力,做好保证的。
第二种主刑,是拘役。
拘役,是剥夺自由刑罚中间最轻的一种。
啊,它只是短期的来剥夺罪犯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啊,这么一种这个刑罚方式。
啊,管制, 它的优点是在于说,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麻烦。
因为它 这个执行的期限,很短。
啊,那么,在,如果是判决了以后, 啊,判决以前,因为他判决以前可能还有一些关押,关押以后有一些折抵啊。
啊,所以你判决了以后呢,如果再交给监狱去执行, 等于说进了监狱,还没开始进行改造呢,他就到出来了。
啊,所以呢,这个拘役犯就很难获得监狱改造的好处。
那拘役 就近执行,就避免了繁琐严格的罪犯转运交接中间存在的很多问题。
啊,同时,它也有效的避免了轻罪犯
和重罪犯之间,可能发生的交叉感染恶习的这个情况。
好,由于拘役犯的话呢,他是罪行较轻,在离家的地方,呃呃,
离家较近的这个地方,啊,执行短期刑罚, 啊,是比较容易进行管理和改造的。
啊,所以,因为他离家较近嘛,所以呢他每个月, 啊,是根据法律,他是可以回家,呃,回家一两天的。
啊,所以这个的话呢,是进行管理和改造,就比较容易一些。
啊,它的期限是在所有剥夺这个自由的刑罚中间是最短的。
它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不超过一年。
啊,所以,刑期呢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它是轻刑,所以带有明显的警戒性质。
它是一种警戒性的,就是使那些一时不注意法律权威的罪犯能够猛醒。
啊,处罚也可以轻一些。
啊,所以呢,这个,呃,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看守,一般这个这个,现在来讲的话,是在看守所中间执行。
啊,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到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情 啊,发给报酬。
啊,那么,这个, 行政拘留,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就是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啊,
目前来讲呢,是使这个拘役受到很大的限制。
啊,所以,这样的一来呢,行政拘留和拘役之间,它是这个联系啊 , 呃,是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的。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这个 处罚方法,行政处罚的
措施和最轻的刑罚手段, 剥夺自由的最轻的刑罚手段之间的这个衔接,还有
进一步完善的这个必要,所以随着我国 这个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随着刑法
加强对民生的保护,那拘役是有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的。
这个有期徒刑,
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剥夺自由的刑罚, 它使用的频率最高,
它是因为它的这个选择性比较大,
有期徒刑是指,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的优点就是能够强调教育改造,它可以很明显、
很清晰地来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这个
这个,这个改造方针。
这个,这个执行,刑罚执行的这个,我们的这个总政策, 那么在组织罪犯从事劳,生产劳动的同时,
同时又注重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以及习艺性劳动,也就是说在这个
劳动中间,而不是以创造价值为主, 为主要的考虑,而是以这个学习劳动的技能,
为主的,这种习艺性劳动,就能够总的来讲, 在这个改造过程中间,通过这个完整的这个改造手段,
在这个有期徒刑的这个决定的刑期之内,可以得到很好的这个实现。
那么有期徒刑的特点, 就是适用的范围广泛,几乎在我们国家,几乎每一种犯罪,
都规定了有期徒刑,它的幅度,就是 适用的期限的幅度也很大,有六个月以上,
是这个这个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它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死缓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合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
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合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所以从这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执行之前呢,先行羁押的折抵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为都是剥夺自由的。
那么有期徒刑呢,是改造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般呢,这个有期徒刑都应该在监狱里面执行,交付执行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那未成年人就要在未成年人,
未成年犯的这个管教所来执行刑罚,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刑法
的规定,在罪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所以这个
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呢,对于这个罪犯,
是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就是他必须劳动改造,
这一点呢,在目前来讲啊,是在《国际公约》中间呢,并不禁止, 《国际公约》仅仅是要求说,你不能够强迫
罪犯从事以他的体力和能力不相符合的
这个劳动,比如说强迫罪犯做重体力劳动, 他已经,他身体负担不了,你强迫他做这个重体力劳动,那是不可以的。
但是呢,在他力所能及的这个
条件下,要求他劳动,他必须劳动,用这种方法,
来改造罪犯,那这个是符合目前的国际人权标准的。
所以这一点呢,是没有问题的。
这个,最严厉的一种剥夺自由的 刑罚,是无期徒刑。
所以, 他剥夺自由呢,是终身自由,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实行 对罪犯呢,要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那么对于这种刑,对于这种刑罚,在理论界呢,是有这个批评的。
人们对它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都有这个
批评,认为说无期徒刑是无期限地关押罪犯,
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使他们丧失了重新回归社会的希望, 因此很不人道。
所以对于这个无期徒刑有过这个批评, 但是对它的公平性来讲呢,也有人提出,
是这个同样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生命有长有短,
所以长寿的罪犯比短命的罪犯实际执行的期限呢,相差就很大, 因此很不合理,这个批评的话呢,是有的。
但是呢, 这个,无期徒刑啊,它还是有这个
它自身的这个,这个优势。
它剥夺了这个罪犯终身自由, 我们讲,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啊,
不是强调无期徒刑具有更强的威慑力,而是从防卫社会以改造罪犯的角度,
根据无期徒刑罪犯,对社会所具有的危险性质, 强调,必须把他和社会加以隔绝。
所以呢,他的,无期徒刑,现在在世界各国来讲,
它是作为死刑的替代刑。
或者说,有了这么一个无期徒刑以后, 那么对在死刑适用方面,
那它可以是这个减少很多。
所以,在我们国家刑法,和世界各国的 刑法中间,它经常是和死刑并列规定的。
所以它是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的措施,因此,也就是说今天来讲, 如果我们不是,立刻废除无期徒刑的话,
那很可能死刑的适用,就不可避免地要增加。
所以对于这个限制死刑和消灭死刑,对于这个
废除死刑来讲,对于限制死刑和最终废除死刑来讲,这是不利的。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呢,在这个 在这个针对对这个无期徒刑,
这种刑种的这个批评来讲,我们可以考虑在减刑和假释制度方面,
予以这个,予以予以这个这个完善。
所以根据悔罪表现以及立功表现,无期徒刑罪犯是可以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的。
也就是说,他是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或者说希望,
所以,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间,无期徒刑不是一种绝对隔绝罪犯
复归社会的刑罚,在我们国家不是这样子的,所以我们是充分考虑了
这种情况的。